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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阳市基督教协会章程
2018-11-28 adm1


揭阳市基督教协会章程



(2017年12月13日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揭阳市基督教协会。



第二条    本会为揭阳市基督教教务性爱国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团结和引导全市所有信奉同一天父和承认耶稣基督为主的基督徒,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弘扬高尚的道德风尚,在圣灵的带领下,依照圣经的教导,同心合意建立基督的身体,坚持自治、自养、自传独立自主自办原则,办好我市基督教会。



第四条    本会接受揭阳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和揭阳市民政局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监督和依法管理。



第五条    本会会址设在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



第二章  事工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任务:



(一)坚持自治、自养、自传、独立自主自办教会的三自爱国原则,在宪法赋予的范围内积极开展各项福音事工活动,与揭阳市基督教三自爱国会共同管理教会事务,实行联会制度,推进民主办教;



(二)支持、协助市区和各县(市、区)堂会做好讲台工作;



(三)努力办好神学进修班,为全市各地教会培养灵、德、智、体、群全面发展的教会人才;



(四) 积极推荐合适的、有志献身教会的青年信徒进各神学院深造;



(五)推动全市基督徒积极投身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积极作用,为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贡献力量。条件具备时,本会与揭阳市基督教三自爱国会联合举办社会公益及自养性的事工;



(六)积极开展国际友好交往,为实现祖国和平统一、反对霸权主义,维护世界和平而贡献力量;



(七)会同揭阳市基督教三自爱国会督促本市教会逐步制定传道人工资、社会保险、退休等保障制度,以保障传道人生活安定。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本会实行基督徒代表会议制,揭阳市基督教代表会议和由代表会议选举产生的本会委员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



揭阳市基督教代表会议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本会委员会委员;



(三)选举监事会;



(四)听取和审议本会上届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五)决定本会今后的重要工作和方针;



(六)决定本会终止事宜;



(七)决定本会其他重要事宜。



第八条   本会与揭阳市基督教三自爱国会的关系是分工合作的关系,与该会联合召开揭阳市基督教代表会议和其他联席会议。



第九条   揭阳市基督教代表会议,由各县(市、区)基督教两会选出的代表组成。代表名额的分配和产生办法,由上届本会常务委员会和揭阳市基督教三自爱国会上届常务委员会联席会议协商确定。揭阳市基督教代表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揭阳市基督教代表会议每五年召开一次,必要时,经本会常务委员会与揭阳市基督教三自爱国会常务委员会协商,并报请主管单位批准同意,可提前或延期召开,提前或延期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条   本会加强与本市各地基督教教务机构、教会的联系、交流经验,协助各地教会研究和处理基督教教务机构和教会存在的问题。本会的决议,各地基督教教务机构、教会有遵守和履行的义务。



第十一条 本会委员会委员,由揭阳市基督教代表会议在本届代表中协商选举产生,委员任期到下一届代表会议,连选得连任。本会委员会在代表会议闭会期间,执行代表会议的决议和职能,对外代表本会。



本会委员会的职权:



(一)选举本会常务委员;



(二)根据常委会议的提仪决定递补或罢免本会委员、常务委员;



(三)听取和审议本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工作汇报;



(四)制定本会的各项规章制度;



(五)决定常务委员会的重要工作和任务;



(六)必要时聘请本会顾问;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二条 本会与揭阳市基督教三自爱国会联合召开全体委员会议,委员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全体委员会议每两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十三条 本会设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由本会会长、副会长、总干事和常务委员组成。常务委员会在委员会闭会期间执行委员会的决议。



常务委员由委员会在本届委员中协商选举产生,任期到下一届代表会议。



常务委员会的职权是:



(一)选举和罢免本会会长、副会长、总干事;



(二)听取和通过本会的上年度的工作汇报、财务状况和年度工作计划;



(三)听取和审议本会提交全体委员会议的有关文件、报告和有关规章制度;



(四)委任和罢免本会的副总干事;



(五)研究和决定本会重大事工。



本会与揭阳市基督教三自爱国会联合召开常务委员联席会议,常务委员联席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第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总干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必须热爱祖国,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三自爱国原则;



(二)必须信仰坚定,忠心为教会服务;



(三)遵纪守法,作风民主,克己奉公,按章办事,在教内外有好名声;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分;



(六)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总干事任期到下一届代表会议,连选得连任。



常务委员会闭会期间,会长、副会长、总干事组成会长会务会议,执行常务委员会议的决议,研究和决定本会的重要工作。



第十六条 本会会长或总干事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行使法人的职能。



        会长的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全体委员会议和常务委员会议;



(二)检查代表会议、委员会议和常务委员会议的决议落实执行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十七条 本会总干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助会长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教务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常务委员会的决议;



(二)协调本会各职能部门开展工作;



(三)推荐副总干事人选,经会长会务会议同意后提交常务委员会决定;



(四)与揭阳市基督教三自爱国会秘书长共同主持本会各种重要会议的筹备工作。



本会得按事工发展的需要,会同揭阳市基督教三自爱国会设立工作机构及各专门委员会。



第十八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由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成员若干名。监事会与委员会任期相同,会长、副会长、总干事、常委、委员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代表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二)监督代表大会和委员会的选举、罢免;监督委员会  履行代表大会决议;



(三)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会计 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事列席委员会议,有权向委员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本会委员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总干事、常委、委员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本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六)监事会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接受代表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四章  资产管理



第十九条 本会经费由本会常务委员会负责筹措。



第二十条 本会得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



第五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二十一条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代表会议通过后,报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修改时同。



第六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二十二条本会完成宗旨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委员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二十三条本会终止动议必须经全体代表表决通过,并报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二十四条本会终止后,须在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本会终止后剩余财产,在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章程经揭阳市基督教第六次代表会议表决通过。



第二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八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